海上旅游景点,打造海上旅游网络 厦门将新增海上旅游客运航线15条

海上旅游景点,打造海上旅游网络 厦门将新增海上旅游客运航线15条

4小时航程!“平潭至莆田湄洲岛”海上旅游航线来了!

福建首条跨城跨岛海上旅游线路——“平潭至莆田湄洲岛”海上旅游航线16日将从平潭首航。这是记者12日在省新闻发布厅召开的“福往福来”海上游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了解,“平潭至莆田湄洲岛”海上旅游航线从平潭澳前客滚轮码头出发,途经坛南湾景区、将军山景区、草屿岛、福清祝圣宝塔、海坛天神景区、南日岛,约4小时航程到达湄洲岛。游船总吨位837吨,平均航速15节,可容纳约290名乘客。游船集互动体验、休闲娱乐、观光打卡等功能于一体,游客可在游船上尝福味、智福游、看福戏、寻福宝、购福货、饮福茶、唱福歌、祈福愿、观福海、拍福照。该航线的开通标志着“福往福来”海上游项目正式启动。

“福往福来”海上游项目围绕“海岸—海湾—海岛”全省一盘棋的布局,陆海统筹、湾港联动,串联省内滨海旅游城市。按照“共同开发、共同培育、一体循环、分期推进”的原则,以节点试行、串点成线、连线成链的线性循环为目标,有序开通海上精品线路,力争到2025年,基本形成从宁德到福州、平潭、莆田、泉州、厦门、漳州的环福建沿海多节点的海上游精品线路体系。

“阳光、沙滩、海浪、仙人掌永远是人们梦寐以求的旅游和生活的场景。滨海旅游既是高品质旅游的永恒主题,也是旅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还是提升人们生活品质的重要方式。”省文旅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福建省海域面积13.6万平方公里、岛屿2214个、海岸线3752公里。丰富多彩的山海自然景观叠加,海丝文化、 妈祖 文化、 闽南文化 等人文积淀深厚,旅游资源荟萃。

截至2024年,福建滨海六市一区3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有181个,其中5A级景区7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1个、世界文化遗产2处。

“2024年我省提出并推动G228滨海风景道建设,为发展滨海旅游创造了机遇期。依托G228滨海风景道、福厦高铁和厦门邮轮母港,已基本形成观光、休闲、度假等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滨海旅游产业体系。”省文旅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十四五”期间,省文旅厅将全面提升已有的滨海旅游产品的品质,整合丰富多彩的滨海旅游自然资源,挖掘多元的海洋文化,沿海岸、沿海湾、在海岛为广大游客打造可休闲度假、可研学、可运动、可生活的优质滨海旅游产品,不断拓展滨海旅游产业链条,做大滨海旅游集群,形成福建旅游发展新格局,努力把G228滨海旅游风景道打造成世界上最美的旅游风景道。(·新福建客户端记者 郭斌)

打造海上旅游网络 厦门将新增海上旅游客运航线15条

到2024年年底前,我市将分阶段开通海上旅游客运新航线15条,改造、新建9个旅游客运码头;市场将从西部海域逐步向环东海域拓展,构建起以海上旅游为主兼顾跨岛通勤的厦门湾海上旅游客运体系,助力跨岛发展和乡村振兴。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人昨日接听市长专线时表示。

独具特色打造海上旅游网络

据悉,9个旅游客运码头的新建、改造以及航道疏通方案已组织进行多次论证并逐步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正加紧办理。其中,鼓浪屿三丘田码头、嵩屿码头的改造提升已完成立项,预计6月开工;改造提升高崎渔港客运码头、新建美峰体育公园客运码头、新建翔安区一场两馆客运码头等其他项目也在紧锣密鼓进行前期工作。

“目前,我市已有客运航线14条,这些码头完工投用后,航线预计再增15条。”该负责人说,这将进一步优化西部海域旅游服务供给、加快环东海域海上旅游发展,逐步串联起滨海旅游热点,打造我市独具特色的“海上旅游网络”。

运营航线的船舶也在积极更新、升级。据悉,2020年至今,我市共注销了51艘老旧小客船,全市客船平均船龄由16年减至13年,陆续投用了一批新型柴电混合动力客船,在节能和降低噪音、震动方面都有明显改善,显著提升乘船舒适度。

推陈出新升级海上旅游产品

不断优化基础设施和运力结构的同时,我市海上旅游产品也不断推陈出新。该负责人介绍,近期,我市相关企业在保持“海上看金门”“鹭江夜游”等原有产品基础上,陆续推出餐饮主题航线、婚庆主题航线、海上看焰火、海上赏灯光秀等产品,推出学习号、图强号党史学习教育主题船,满足了人们对高品质旅游的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来,目前福建省内最大的海上客轮“波赛东66号”投入运营,带来集“商务会谈+高端餐饮+休闲娱乐+海上观光”于一体的“海上会客厅”;推出“厦门喜事”陆海联动旅游项目,将海上旅游的体验带到了新的高度。

“近期,厦门港还将整合港、航、旅三方力量,积极争取首艘中国籍奢华游轮‘招商伊敦号’来厦运营,探索与深圳港互为母港的国内双母港游轮航线运营模式。”该负责人说,这将重新激活因疫情沉寂已久的厦门港邮轮(游轮)产业,进一步盘活城市旅游资源,全力打造“邮轮+”福建全域旅游特色品牌,实现游轮经济的杠杆效应。

统筹推进不断补短板练内功

该负责人说,今年,我市成立港口高质量发展指挥部后,将海上旅游客运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予以统筹推进。当前,厦门港口管理局正聚焦“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紧抓疫情防控期间的“窗口期”,不断补“短板”练“内功”,全力推进《 厦门市 海上旅游客运优化提升实施方案》的落细落实。

在建码头、开航线、增业务的同时,还要优服务。今年,厦门港积极开展“数字厦门”建设,目前,在厦门港口管理局的牵头下,厦门海上客运平台已上线运行,各海上旅游客运企业原有的营销渠道统一到平台上,通过统一管理,实现统一排班、统一售票、统一服务;运用大数据管理精准引导乘客流和运力流,高峰期排长队的现象不再,实现“一部手机畅游厦门湾”。

海上七日游,一般都会有什么项目?

一般会有潜水、冲浪、香蕉船、摩托艇、拖伞。

海上娱乐项目和各种水上项目非常刺激,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尝试下。

一般的沿海旅游景点的海上娱乐项目很多,海上项目的可以直接买套票,也可以买单票。

平潭至湄洲岛海上旅游线路16日首航 约4个小时航程

从昨日在福州召开的“福往福来”海上游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首条跨城跨岛海上旅游线路——“平潭至莆田湄洲岛”海上旅游,将于5月16日在平潭举行首航仪式,正式开通“平潭至莆田湄洲岛”航线,标志“福往福来”海上游项目正式启动。

该航线从平潭澳前客滚码头出发,途经坛南湾景区、将军山景区、草屿岛、福清祝圣宝塔、海坛天神景区、南日岛,约4小时航程到湄洲岛。此次海上航线的开通,有利于扩大 妈祖 文化影响力、促进南日岛全域旅游开发,助推我市构建“一线三湾、多点齐发”滨海休闲度假旅游圈。

发布会介绍,省文旅厅会同平潭、莆田、福州三地及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等相关部门,打造“福往福来”海上游项目,构建“陆上环动车游”与“海上环岛游”双环闭合的旅游新格局。

青岛有几个海上旅游公司

17个。

经青岛市政府审批的市内海上旅游正牌公司有17家,共有55艘游船、102艘摩托艇,分布在西起八大峡中苑码头,东至银海国际游艇俱乐部码头15个站点。

海上旅游公司主要负责经营海上旅游服务,海上旅游运输,票务代理,酒店订房业务,汽车租赁服务,旅游景点开发,旅游客运经营,包车业务服务等。

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旅游管理,保护海上旅游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旅游秩序,发展旅馆事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海面、水下、岛屿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观开发经营的旅游观光、娱乐、餐饮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海上客运、轮渡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发展海上旅游事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以本市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依据,做到总量适当,布局合理,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第四条 海上旅游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海上旅游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青岛市旅游局是本市海上旅游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海上旅游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

(二)组织编制海上旅游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依照海上旅游发展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各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海上旅游的码头、站点及配套设施统一布点、建设;

(四)组织开展海上旅游的招徕、促销活动;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七条 设立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上旅游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海上旅游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实施海上旅游发展规划、计划;

(三)核发《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

(四)指导沿海各市、区的海上旅游管理工作;

(五)对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六)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七)处理游客的投诉;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海上旅游办公室挂靠在青岛市旅游局,其成员应吸纳各有关部门参加。第八条 沿海各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在海上旅游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旅游管理工作。第九条 计划、规划、城建、土地、交通、公安、农林等部门及海上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青岛市旅游局及海上旅游办公室做好海上旅游管理工作。第三章 项目的申办与审批第十条 开办海上旅游项目,必须设施配套,有安全保障,并配备与经营服务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海上旅游经营项目,由开办人向海上旅游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的类别、规模、经营期限的说明;

(二)开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第十二条 海上旅游办公室须在接到项目开办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第十三条 项目开办人领取《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后,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码头、站点,以及海面、水下、岛屿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定点和建设,依照《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涉及用地的,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游船(含游艇、下同)和海面、水下浮动或固定设施,依照有关规定到船舶检验机构、海上安全监督机构、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设立海上旅游咨询服务机构,可开办海上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提供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可根据项目开办人的委托,代办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洽谈和有关审批事项。第十五条 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得无故拖延。海上旅游办公室可以会商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审批期限和程序方面的规定。第十六条 海上旅游经营者出租、转让其海上旅游经营服务项目的,须到海上旅游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办理其他变更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兴办海上旅游项目,发展海上旅游事业。第四章 经营服务第十八条 鼓励海上旅游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改善经营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