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公园管理办法_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_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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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
2.贵阳市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3.国家什么是指以保护国家湿地公园
4.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5.梧州市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6.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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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充分尊重生态学原理,从生态学角度出发,明确景观在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协调人与自然,景观设计利用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缓和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矛盾,提高景观的生命力,抵抗力和承载力,建立可持续性的景观系统。
科学的对湿地景观进行生态恢复,加强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形成新的生态群落,重现水天一色,风景秀丽,鱼草丛生,苇路纵横的生态景观。
百度百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贵阳市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较强生态功能、适宜野生动植物生长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内陆地带、河流入湖入海地区、充水较多的潮湿地域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第三条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湿地保护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第七条 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
省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湿地认证委员会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按照国际湿地公约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以及利用、保护、修复方式等内容。第九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保护范围、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等科学合理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程序批准。第三章 湿地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或者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属于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地;
(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及水禽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代表不同类型的具有特殊保护或者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天然湿地;
(五)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具有一定的生态、文化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
(二)湿地生态系统典型,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本省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
(三)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四)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重点保护的湿地区域。
建立湿地公园的审批程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湿地公园确需撤销和变更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程序批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界标,标明湿地公园的范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界标。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可将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在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适当的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但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国家什么是指以保护国家湿地公园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是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以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公益性公园。
其管理范围为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范围。第三条 在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从事湿地公园建设、经营、管理,开展湿地科学研究活动,以及在湿地公园内进行游憩、观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应当充分体现贵阳特色和功能定位,遵循“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公园周边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建立完善商业服务设施,带动公园周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第六条 市林业绿化局是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卫生保洁、绿地维护、设施维护、环境美化、园容秩序等日常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保护资源的安全性、完整性,维护湿地生态特征和生态功能;
(二)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园保护和管理制度,负责公园的游览接待工作;
(四)负责资源的调查、评估和建档工作;
(五)负责本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公园日常管理中的卫生保洁、绿地维护、设施维护等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第七条 市城管、公安、安监、民政、环保、水利等行政部门和两湖一库管理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南明区人民政府、小河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职责,应当配合做好公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应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必须纳入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纳入强制性内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九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维护生物多样性,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由市林业绿化局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标牌,做好资源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碑、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出让、变相出让公园的资源,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第十一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范围、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内禁止设立非公园管理机构,现有的单位和住户,应当依法逐步实施搬迁。第十二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外观、色彩应当与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整体景观相协调。第十三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严格限制外来物种的引入,防止有害生物入侵。第十四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备。第十五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应当建立宣传、游览、娱乐和交通等必要的服务设施,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第十六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内应当设置下列设施:
(一)示意图、指示牌、标识牌;
(二)游客守则、须知;
(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告栏;
(四)服务监督电话公告栏。
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整洁完备、醒目准确,文字图形规范、中外文对照。第十七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设置经营性项目,应当符合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且与公园功能相适应。经营性项目必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污染环境;
(二)不影响景观;
(三)不妨碍游客;
(四)不占用道路;
(五)不超过确定的区域、范围;
(六)不损害公园绿化种植、设施;
(七)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在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内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轿败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毕庆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手帆握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梧州市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地带,包括低潮位不超过6m的滨岸海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湿地公园,是指利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适宜作为公园的天然湿地类型,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保护、科普、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一)能供人们观赏、游览,开展科普教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具有较高保护、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
(二)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的;
(三)占地500亩以上能够作为公园的;
(四)具有天然湿地类型的,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及代表性的。
第四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
直辖市由市园林局组织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建设部。
第五条 对于跨市、县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列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请示;
(二)城市湿地公园的资源调查评价报告;
(三)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申报书;
(四)城市湿地公园的位置图、地形图、资源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资料:
(五)湿地现状以及重要资源的图纸、照片、影像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建设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对符合标准的,由建设部批准设立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第八条 己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园林、规划、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标明界区,设立界碑、标牌,搞好资源监测。
第九条 已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已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需在一年内编制完成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并划定绿线,严格保护。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企业承担。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纳入强制性内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定期向建设部报告湿地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利用应以维护湿地系统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为目标,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挥城市湿地在改善生态环境、休闲和科普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三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利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与湿地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生态效益为主,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自然性。
(三)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湿地公园的建设以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为前提。
第十四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出让土地,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严禁破坏水体,切实保护好动植物的生长条件和生存环境。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内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第十七条 对管理和保护不利,造成资源破坏,己不具备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条件的,由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局报请建设部撤销其命名,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新批准的四处国家湿地公园
附件: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申报书
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建设,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湿地公园位于梧州市龙圩区,东至下小河支流石狮河古龙桥,西至连通浔江与苍海湖的环城水系起点河口,南至下小河子村附近山体,北至下小河入浔江口。包括苍海湖、赛塘水库、下小河、石狮河、环城水系,以及下小河、石狮河沿岸滩地、下小河子村和赛塘水库周边第一重山脊线内所含山体。
具体保护范围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广西梧州苍海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示。
湿地公园保护范围见附件。第四条 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龙圩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为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行使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以及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处罚权。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龙圩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经费和湿地生态补偿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湿地公园保护需要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因保护湿地公园生态需要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第九条 湿地公园是梧州市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各种形式参与湿地公园保护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湿地的保护和建设。
对在湿地公园保护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龙圩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龙圩区人民政府以及湿地公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公园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确需调整或变更规划的,应当按照编制和批准程序依法进行。
调整或变更规划不得改变湿地公园性质和减少湿地公园的面积。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各区域具体范围依据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保护、培育、恢复湿地、监测及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活动。
宣教展示区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可以适当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等活动。
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经营服务等活动。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管理范围设置保护标识、界碑(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改变和挪动保护标识、界碑(桩)。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内的地形地貌应当予以保护。湿地公园内河、库、塘、池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自然。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及其周边所有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或间接排入湿地公园。
国家国家规定湿地公园可以开发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第三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突出湿地保护和恢复、宣传教育与监测,并兼顾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恢复、科普、生态旅游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湿地公园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全省湿地公园建设工作。
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公园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农(渔)业、水、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湿地公园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湿地公园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保护范围、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等情况进行科学编制;应当符合国家主体功能区划要求,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水资源规划、湖泊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等相衔接。第九条 经批准的湿地公园发展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第十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下列条件但不符合建设湿地自然保护区要求的,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省级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生态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二)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是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集中分布地,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鸟类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三)湿地自然景观优美或者具有重要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历史文化和宣传教育价值;(四)规划面积在100公顷以上,其中湿地面积占总面积的50%以上,能保护湿地生态完整性和周围风貌,且规划区内土地权属明晰。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公布。第十二条 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影像资料、土地权属证明、相关利益者无争议证明等相关材料。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林业、国土资源、水、农(渔)业、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等相关部门和科研院校的湿地保护专家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论证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命名为省级湿地公园。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和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以保持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自然性。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和湿地保护工程(林业系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争取的资金主要用于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
1.遵循与湿地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与国际有关规定相一致; 2.维护城市湿地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对于人为干扰而遭到破坏的城市湿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其恢复与修复工作; 3.坚持城市湿地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应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适度开展科研、科普及游览活动,发挥城市湿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湿地保护现状,坚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
好了,今天关于“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