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旅游高峰期客流控制和应急管理方案(景区旅游高峰期客流控制和应急管理方案)

景区旅游高峰期客流控制和应急管理方案(景区旅游高峰期客流控制和应急管理方案)

景区旅游高峰期客流控制和应急管理方案_景区旅游高峰期客流控制和应急管理方案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谈谈我对“景区旅游高峰期客流控制和应急管理方案”的一些看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吧。

1.2024春运烟台高峰期时间及拥堵路路段

2.湖北省旅游条例的条例

3.五一全球客流量将超2.5亿,你五一打算出门玩吗?

4.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条令内容

2024春运烟台高峰期时间及拥堵路路段

       春节期间自驾回家的人有不少,在烟台的春运期间,交通情况如下,目前虽然还不是高峰期,一般是在放的那段时间段人会比较多,所以大家出行之前要尽量避开。

       2024年“春运”即将拉开序幕,为1月28日至3月8日,历时40天。

       2月11日至17日为“春节”,2月11日(除夕)至2月17日(初六)期共7天。

       受今年疫情防控影响,“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形势较以往有较大变化。期间群众购物休闲、走亲访友、市内短途出游等活动较平常日明显增加,期间部分路段道路通行压力将明显增大。

       烟台交警结合往年“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特点,对今年“春运”交通安全形势分析如下:

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因素分析

(一)群众出行特点分析

       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示,当前国外疫情仍处于高发态势,国内呈现散发多发态势,截止1月25日,全国共有高风险疫情地区6个,中风险疫情地区62个,防疫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从目前各大平台数据分析来看,今年春运群众出游半径、出行方式、主要目的地将呈现以下特点:

       1、市内出行意愿明显上升。春运期间,尤其是“春节”期间,受节前购年货影响,前往马路市场、农村大集、购物商场意愿大幅增加,加上“春节”期间天气转暖,群众出行主要以探亲访友、休闲购物、观光旅游为主,在烟台市范围内短途出行意愿将出现明显上升态势。

       2、跨省出行明显减少。国内部分地区疫情出现反复,安全因素仍深度影响着群众在春运期间的旅游消费决策,受疫情防控返乡政策影响,广大市民“就地过年”意愿强烈,期间跨省出行等长途旅行将较以往出现大幅下降。

(二)交通安全风险分析

       受疫情影响,今年“春运”道路交通规律较往年将出现新变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面临更多挑战。

       1、景区周边道路交通拥堵风险增大。“春运”期间,受疫情返乡政策影响,跨省旅游大幅减少,市内自驾短途游将大幅增加,同时,受景区客流密度管控、防疫检测等因素影响,景区入口及周边道路更易出现通行缓慢现象,加上私家车出行占主导地位,停车需求上升,景区周边违法占道停车等违法行为多发。

       2、各大商圈周边道路压力增大。当前各大商超、**场所正常营业,春节期间,外出游大幅减少,群众集中在商圈周边进行购物、餐饮、**等活动明显增多,商圈周边道路流量早晚高峰期以及用餐时间可能出现行驶缓慢、停车难的现象。

       3、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持续增大。“春运”期间正值春节,农村地区走亲访友、乡村游、农家乐受到更多青睐,部分农村道路交通流量将增大。同时,受冬季雨雪雾霾等恶劣天气易发多发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面临更多风险挑战。

       4、高速公路、国省道拥堵风险增大。高速公路、国省道车流量将大幅增加,部分高速公路入口、国省道路段易出现时段通拥堵。

“春运”期间交通形势预测

(一)天气情况预测

       根据中国天气网预报,2024年“春运”期间,烟台天气以晴转多云为主,气温-5-12℃,风力3-4级,没有明显的寒潮恶劣天气,但受冬季天气复杂多变影响,很可能伴随雨、雪、雾等道路通行高影响天气。

(二)道路交通流量预测

       对比近两年“春运”期间车流量发现,期间全市道路交通流将会迎来“四个高峰”。

       第一个高峰:预计从2月6日开始,晚高峰市区交通流量大幅上升,一直持续到2月10日,2月10日傍晚至2月11日中午全市交通流主要以高速公路、国省道的车流量为主,方向由市区到外地,由沿海到内陆。其中,2日10日204国道东陌堂出城方向、观海路学院路路口由北向南、只楚路冰轮路路口由东向西,高速公路福山、栖霞北、杜家疃、莱州入口可能出现路段拥堵现象,G228、S208、S210、S308等国省道部分路段可能出现行驶缓慢现象;

       第二个高峰:受春节返程影响,2月17日下午高速公路、国省道将出现返程车流量高峰,以福山收费站和烟台收费站进城方向体现尤为明显;

       第三个高峰:2月26日晚高峰,受元宵节前夕群众出行影响,全市范围内高速公路与国省道交通流量将大幅上升,市区商圈周边交通流将会有所上升;

       第四个高峰:节后,受中小学开学、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复工复产影响,预计2月28日,全市范围内交通流量会有所上升,直至春运结束。

(三)景区商圈拥堵预测

       对比近两年“春运”期间路况巡检情况,预计

       “春运”期间,尤其是“春节”期间,市区每日上午9:00-12:30烟台山公园、滨海广场、烟台山公园、南山公园、塔山游乐城、凤凰山等景区周边车流量较大,易引发时段通拥堵。

       每日11:30-13:30和17:30-18:30中心区内的北马路大悦城、海港路振华、西关南街万达、大海阳大润发、银海路佳世客、清泉路新世界等商圈因购物和就餐将出现车流量明显增加现象;县市区方面,牟平、蓬莱、龙口、招远、海阳、长岛等县市区著名景区也将出现人流量和车流量明显增加情况。

(四)市区易拥堵路段预测

       01、北马路大悦城段

       02、海港路振华段

       03、二马路虹口段

       04、青年路三站周边

       05、西关南街万达周边

       06、清泉路新世界百货周边

春运期间交通事故情况分析

(一)事故发生日期分析

       春运第2天到第8天、第31天到第40天,交通事故风险较高,事故多发。

(二)事故重点时段分析

       从事故时间段分布来看,春运期间,每日14-18时事故集中。

(三)事故主要违法行为分析

       从事故的主要成因分析,驾驶员疏于观察、未按规定让行、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违反交通信号等交通违法导致事故比例高,分别占总数的32.14%、17.26%、11.31%、7.14%、6.55%。

(四)事故主要车辆类型分析

       春运期间小型客车、普通摩托车、重型货车交通肇事数量较大,分别占事故总数的60.71%、19.05%、6.55%。

(五)事故高发风险区域

       近三年春运期间全市范围事故高发风险区域:

       国道204:70-100KM

       国道206:170-180KM

       国道309:14-160KM

       省道209:90-100KM

       省道307:40-44KM

       省道302:222KM

湖北省旅游条例的条例

        原本火热的暑期游因疫情被按下了“暂停键”。

        7月22日,一场在湖南张家界市举办的超两千观众的《魅力湘西》演出,刚刚成为疫情传播的焦点,高风险仍在扩散。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8月1日,湖南常德市桃花源 旅游 管理区网站发布通告指出,在7月25日、26日、27日观看9场《湘遇·桃花源》演出的777名观众属于高风险人群。这源于该节目一名编导张某某确诊为肺炎,属于成都病例密接者确诊。

        由此,一场演出成为疫情传播的聚集地之一。来自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的游客共同聚集在演出场地中,人员轨迹的不确定性、社交距离的过于拥挤不可避免。加之当地天气炎热,佩戴口罩和消杀等防疫常态化工作也难以落实到位。演出结束,游客们将会带着传染的不确定性,乘坐高铁、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回到全国各地,传播链就此蔓延。

        旅游 何以成为疫情传播的跳板?疫情接连打击下,暑期 旅游 何时能够“站起来”?

        暑期 旅游 受疫情重创被压制

        张家界导游赵先生(化名)有了巨大的心理落差。

        今年清明节以来,张家界景区的客流量逐渐恢复,相关的 旅游 业务量也回到正轨。随后的五一小长直至暑期,也有着逐渐攀升的优良表现。

        暑是张家界一年当中的旅行接待高峰期,7月28日前每天景区客流量可以达到2、3万人。而在宣布闭园后,张家界全面戒严,“从市区到县城、到镇上、到村都进行了间断隔离。”旺季 旅游 瞬间停摆,赵先生表示目前只能等待疫情过去,官方解封。

        对于这座 旅游 城市而言,无疑又是一次重创。

        旅游 业是张家界市的支柱产业,也是优势产业。张家界市 旅游 部门7月1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至6月,该市 旅游 接待总人数3104.38万人次, 旅游 接待总收入361.17亿元。以《魅力湘西》为代表的 旅游 演艺催生的文化产业,更是带动了当地脱贫就业,其产业增加值在当地GDP中的占比已超过8%。

        不止是张家界备受考验。

        自2024年疫情暴发始,国内 旅游 行业大受挫折。同程旅行《2024年度国内居民旅行消费报告》数据显示,2024年2月三大客运部门客运量一度从年初的95.7%跌至11.3%。数据显示,2024年吊注销的 旅游 企业共计11.8万家,从第二季度开始同比增长率逐渐攀升。后疫情时代, 旅游 行业持续在冰冻中下沉。与 旅游 业关联度极高的酒店业遭受寒冬,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各星级酒店2024上半年营收与2024年相比均下降超40%,五星级酒店下降幅度甚至可达62%。

        国内 旅游 直至去年9、10月份才缓慢恢复至接近正常水平。疫情逐渐得到控制,国内民众对于旅行的需求也在迅速复苏。以2024年上半年的最后一个小长——端午期为例,携程平台整体订单比去年增加近83%,多项业务甚至超越2024年同期水平。

        “云开‘疫’散,重逢有时。”张家界闭园海报上的文字令人动容,只是不知离“有时”还有多远。

        疫情进入常态化,周边游火热

        整体来看,民众对于 旅游 出行的诉求随着时间的推移只增不减。

        但由于疫情的长期存在和反复暴发,行业从业者正在积极寻找路径破局。《中国国内 旅游 发展报告2024》提出, 旅游 复苏的优先级排序往往是商务、近郊休闲、探亲、度。因此,除却商务旅行刚需外,发展近郊休闲 旅游 业正在成为行业热点。

        近郊 旅游 相比于跨省和出境游,在疫情防控方面更加容易控制,对于游客而言也具有一定的新鲜感。2024年新建酒店开发投资区位意愿度调查中显示,近郊 旅游 度地的酒店投资开发意愿正在显著上升。相比之下,出境游方面则一时难以东山再起。

        东南亚、欧洲等热门 旅游 地点疫情走势不见好转,游客对于出境游的心理意愿也大大降低。中青旅负责人曾表示,公司暂不开展出境游业务。总的来看,短途旅行、自驾游和国内游正在成为趋势。

        人类将与长期共存,后疫情时代,如何做好 旅游 与疫情防控的共存并举才是正道。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冯子健提出四条暑期 旅游 提示:高中风险地区人员,取消外出旅行;其他地区人员,中疾控提醒暂缓高中风险地区旅行;无论到哪里旅行,都要做好个人防护;老年人、慢患者,尽量不去外地旅行。

        除去游客自身防疫,其他相关方也有大有可为:

        推广场所码,便于流调和溯源。场所码在平台为重点场所生成一个专有二维码,标识该场所位置、场所名称等信息。扫码后,平台会自动记录进入该场所的相关信息。场所码早在2024年3月就运用于“ 健康 山东服务号”,今年更是在四川等地应用于地铁、商场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将场所码推广至全国 旅游 景点、公共交通等可以更加方便与疫情传播的追踪调查和溯源。

        此外,加快疫苗的研发和接种,以及景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常态化也至关重要。

        疫情暴发初期,各地公共场所的疫情防控措施比较严格,在疫情形势好转后,部分地区也出现了防控漏洞。如此次南京禄口机场感染和郑州六院院感,都体现了疫情防控常态化监管不力带来的严重后果。

        目前各省市均有相关的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在应对近期暑期 旅游 疫情小高潮方面,部分重点地区也对防疫措施进行了加码。

        如湖南省文化和 旅游 厅接连发布两个重要文件应对张家界市、常德市疫情,要求各单位严格落实严密的防控措施,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北京加强进出京 旅游 管理,建议市民坚持非必须不出境、非必要不出京;四川发布重要公告,暂缓组团跨省 旅游 。云南省文化和 旅游 厅也在部署进一步做好文化和 旅游 行业疫情防控工作。其别指出旅行社和在线 旅游 企业需严格执行团队信息填报,大型演出活动按照非必要不举办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控制。

        其他省份的文旅防疫工作也在进一步推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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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全球客流量将超2.5亿,你五一打算出门玩吗?

       湖北省旅游条例

       (200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24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三章 旅游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的保护、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有效保护旅游,突出地方特色,弘扬本地文化,坚持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省人民应当完善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健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全省旅游形象宣传,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建设和旅游产品结构转变,培育旅游支柱产业,促进旅游重大项目和重点区域的协调发展,推动旅游强省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旅游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旅游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健康、低碳、文明的旅游方式。

       第七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发挥服务、引导、协调作用,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业发展等进行总体部署。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整体利用的旅游进行利用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人民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旅游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编制重点旅游开发利用、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保护以及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人文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各级人民应当对本级人民编制的旅游规划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境外、省内外的区域旅游合作机制,鼓励旅游客运经营者开发跨区域运营线路和产品,实现区域旅游客运一体化。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营地等交通设施,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建设,推进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旅游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等;完善道路标识系统,主要交通干线和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当包括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区指示标志牌等内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公共服务、人才培养和旅游形象推广等方面。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对涉及景区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业,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扶持特色旅游企业,鼓励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旅游企业、旅游项目创新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湖北旅游整体形象,结合实际,创新旅游宣传营销方式,加强特色旅游宣传推广,促进国内外客源市场开发。

       鼓励各类媒体宣传、推介本地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风情等。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支持大中专院校开展旅游管理学科体系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养高端旅游专业人才;鼓励旅游企业与院校合作,加强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开展旅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制度。

       第三章 旅游保护与利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的普查、评价,建立旅游数据库和旅游保护情况通报制度,构建旅游保护体系,规范旅游的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旅游以及建设对旅游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旅游开发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实现可持续发展。

       利用自然开发的旅游项目,应当加强对自然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利用民族文化、历史建筑以及历史人文等开发的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涉及文物保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促进旅游与文化、工业、农业、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推进文化旅游、休闲度旅游、研学旅游、老年旅游等旅游产品的开发,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发展新兴旅游业。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对具有旅游优势的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库区以及旅游丰富的县、镇、传统村落的建设,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乡村旅游与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合理利用古镇古村、民族村寨,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发挥生态优势、突出乡村特色,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等措施,鼓励开发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推动农家乐规范化、特色化发展。

       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发展乡村旅游。

       第二十三条 鼓励利用荒地、荒滩、废弃矿山等区域,因地制宜开发建设旅游项目;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环保旅游企业。

       积极发掘、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打造文化旅游品牌,开展文化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手工艺、传统节日等开展民俗旅游。

       第二十四条 国有旅游经营权依法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收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不开发利用的,由当地人民依法收回国有旅游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旅游购物市场,推进特色商品购物区建设,扶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景区特点及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商品品牌,促进旅游商品的产业化发展。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二十七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享有真实、完整的知情权;

       (二)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

       (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旅游活动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六)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七)在旅游活动中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十八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遵守安全、卫生规定,保护旅游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二)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对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四)遇到不可抗力和突发时,对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协助和配合;

       (五)积极配合有关组织和人员协商解决旅游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申请调解;

       (三)向公安、旅游、工商行政和物价等主管部门投诉;

       (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有书面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已取得相应等级的,不得超越认证或者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未取得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等级的标识和称谓。

       第三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服务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旅游经营者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以及旅游咨询、投诉、救助电话等信息;

       (二)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三)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发布虚广告或者进行虚宣传,欺骗和误导旅游者;

       (四)对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五)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标准提供安全卫生、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标准;

       (六)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接受旅游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破坏旅游生态环境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外地旅游经营者进入本地旅游市场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设立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俱乐部、车友会、网络旅游经营者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质量、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对旅游者需自行付费的项目进行约定。签订旅游合同,推荐使用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鼓励旅行社针对老年人、残疾人旅游需求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出经济实惠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完善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

       从事导游、领队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导游、领队人员资格,并经旅行社委派,持证上岗,规范执业。

       第三十八条 支持旅行社参与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务等服务。

       第三十九条 宾馆饭店适用一般工业企业相同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

       第四十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完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网络开展旅游信息发布、查询、预订等服务。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支付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应当从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中选择服务提供方,并向旅游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等信息。

       公安、工商行政、旅游、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旅游经营管理,规范网络秩序。

       第四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处置制度,配备旅游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旅游经营者经营潜水、漂流、蹦极、攀岩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旅游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取救援措施,并向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报告。

       第四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旅游产品和服务。

       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活动租用客运车辆、船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船员以及座位安全带、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

       第四十三条 景区应当设置区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标志和游览导向标志。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设置供水、供电、公共厕所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完善语音提示、盲文提示等无障碍信息服务;加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适当配备出行器具。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建立门票预约制度,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在旅游旺季通过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景区入口处等,公布景区的实时流量和最大承载量,对景区游客进行最大承载量控制。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报告,及时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景区应当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旅游场所特种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检测,向游客告知游览设施设备的最大承载人数并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十五条 景区票价应当与其规模、等级相适应,并保持合理、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景区票价,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

       利用公共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明确标示减免票价的范围和标准。

       公益性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等,实行免费开放。

       第四十六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管理景区范围内的旅游商品销售、餐饮、住宿、演艺等经营活动,加强景区内公共安全、环境与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完善旅游联合执法体系,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经营、服务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开展应急演练,健全旅游安全突发、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与救援机制,处理旅游突发;对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及时发布旅游安全预警信息。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地人民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及区域性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健全旅游信息、咨询、救助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交通、气象、住宿、医疗急救、游客流量预警等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实现智慧旅游。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旅游标准化的宣传和培训,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公开旅游企业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企业和从业人员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鼓励和支持各类旅游行业协会对其会员企业实行诚信等级评定,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和行业诚信自律规则,促进旅游企业诚信经营。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制度,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旅游投诉监督电话、网站等,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45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可以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由其他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即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旅游规划,造成旅游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二)未按照法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的;

       (三)向旅游经营者摊派费用,设置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的;

       (四)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等级而擅自使用等级标识、称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已取得相应等级,但使用等级标识、称谓不实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降低或者取消所评定的等级。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客运车辆、船舶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三)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及导游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利用旅游未取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环境或者人文破坏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旅游者破坏旅游、损坏旅游服务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网络旅游经营者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等经营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条令内容

       
五一小长将来到,是旅游的旺季。今年五一会有不少人外出游玩或是回家探亲的,大家需要做好相关的游玩攻略。国内疫情有效防控、公路客车通行有诸多因素影响,全国道路交通将迎来日出行高峰,给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带来压力。五一小长期间,人民群众旅游探亲需求强劲回升。机票、门票、酒店等预订量预计全国客流将达到2.5亿人次。

5月1日是游客出游的高峰期,道路拥堵和景区组团是难以控制的。半数以上的游客会提前离开或推迟返程。5月1日前出行的旅客约占40%,5月5日后返程的旅客约占13%。期前后出行集中,夜间发生事故的风险不容忽视。五一前后的第一天、倒数第二天和最后一天都是出行高峰期。驾驶员容易发生超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增加了事故的风险。

高速拥堵同比要增长10%以上。面对客货运输的旺盛需求,客运企业新开线路、新雇司机、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风险不断增加,司机对路况不熟悉等意外风险不断上升;物流运输也将继续保持高水平运行,跑车日夜奔波,安全风险将加大。自驾要注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交通信息和交通安全提示,提前安排出行时间和路线,避免疲劳驾驶,杜绝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

乘车时要全程系好安全带,不要招揽私客、无运营资质的非法公车。避免前往疫区和高危地区,特别是避免跨境旅行。做好自我防护,坚持戴口罩、保持社会距离、保持个人卫生,捂住嘴咳嗽和打喷嚏、勤洗手、尽量开窗。出行时避免在人群聚集、空间封闭、通风不良的场所活动,我是不会在这样的环境下出去玩的。

       创新发展理念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要求,坚持深化改革、依法兴旅,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推动形成依法监管、企业守法经营、游客文明旅游的发展格局;坚持融合发展,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积极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让广大游客游得放心、游得舒心、游得开心,在旅游过程中发现美、享受美、传播美。

       转变发展方式

       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主线,推动旅游产品向观光、休闲、度并重转变,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消费需求;推动旅游开发向集约型转变,更加注重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更加注重文化传承创新,实现可持续发展;推动旅游服务向优质服务转变,实现标准化和个性化服务的有机统一。到2024年,境内旅游总消费额达到5.5万亿元,城乡居民年人均出游4.5次,旅游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

       游发展动力

       (三)深化旅游改革。加快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使市场在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旅游领域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切实发挥各类旅游行业协会作用,鼓励中介组织发展。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运行规则,打破行业、地区壁垒,推动旅游市场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各地要破除对旅行社跨省设分社、设门市的政策限制,鼓励品牌信誉度高的旅行社和旅游车船公司跨地区连锁经营。积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扶持特色旅游企业,鼓励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推动优势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打造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民族品牌的旅游企业做大做强。稳步推进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实现对国家自然和文化遗产地更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抓紧建立景区门票预约制度,对景区游客进行最大承载量控制。统一国际国内旅游服务标准。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建立科学的旅游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取消边境旅游项目审批,将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和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下放至省级旅游部门。  (四)推动区域旅游一体化。进一步深化对外合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走出去”,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完善国内国际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建立互联互通的旅游交通、信息和服务网络,加强区域性客源互送,构建务实高效、互惠互利的区域旅游合作体。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在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图们江地区开发合作以及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巴经济走廊等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框架下,取有利于边境旅游的出入境政策,推动中国同东南亚、南亚、中亚、东北亚、中东欧的区域旅游合作。积极推动中非旅游合作。加强旅游双边合作,办好与相关国家的旅游年活动。  (五)大力拓展入境旅游市场。完善国家旅游宣传推广体系,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国家旅游宣传促销专业化、市场化。建立多语种的国家旅游宣传推广网站,加强国家旅游形象宣传。研究促进外国人入境过境旅游签证便利化措施,推动符合规定条件的对外开放口岸开展外国人签证业务,逐步优化完善外国人72小时过境免签政策,推动外国人72小时过境免签城市数量适当、布局合理。统筹研究部分国家旅游团入境免签政策,优化邮轮出入境政策。为外国旅客提供签证和入出境便利,不断提高签证签发、边防检查等出入境服务水平。

       空间拓展

        (六)积极发展休闲度旅游。在城乡规划中要统筹考虑国民休闲度需求。加强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合理优化布局,营造居民休闲度空间。积极推动体育旅游,加强竞赛表演、健身休闲与旅游活动的融合发展,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体育运动场所面向游客开展体育旅游服务。推进整形整容、内外科等优势医疗面向国内外提供医疗旅游服务。发挥中医药优势,形成一批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产品。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发展特色医疗、疗养康复、美容保健等医疗旅游。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建设慢行绿道。建立旅居全挂车营地和露营地建设标准,完善旅居全挂车上路通行的政策措施,推出具有市场吸引力的铁路旅游产品。积极发展森林旅游、海洋旅游。继续支持邮轮游艇、索道缆车、游乐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国产化,积极发展邮轮游艇旅游、低空飞行旅游。  (七)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依托当地区位条件、特色和市场需求,挖掘文化内涵,发挥生态优势,突出乡村特点,开发一批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推动乡村旅游与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镇,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旅游小镇,建设一批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加强规划引导,提高组织化程度,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保持传统乡村风貌。加强乡村旅游精准扶贫,扎实推进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带动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统筹利用惠农资金加生、环保、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加强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鼓励旅游专业毕业生、专业志愿者、艺术和科技工作者驻村帮扶,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八)创新文化旅游产品。鼓励专业艺术院团与重点旅游目的地合作,打造特色鲜明、艺术水准高的专场剧目。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整合会展活动,发挥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传统节庆品牌效应,组织开展群众参与性强的文化旅游活动。杜绝低水平的人造景观建设,规范发展主题公园。支持传统戏剧的排练演出场所、传统手工艺的传习场所和传统民俗活动场所建设。在文化旅游产品开发中,反对低俗、庸俗、媚俗内容,抵制封建迷信,严厉打击黄赌毒。  (九)积极开展研学旅行。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将研学旅行、夏令营、冬令营等作为青少年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的重要载体,纳入中小学生日常德育、美育、体育教育范畴,增进学生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按照教育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小学阶段以乡土乡情研学为主、初中阶段以县情市情研学为主、高中阶段以省情国情研学为主的研学旅行体系。加强对研学旅行的管理,规范中小学生集体出国旅行。支持各地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工矿企业、科研机构,建设一批研学旅行基地,逐步完善接待体系。鼓励对研学旅行给予价格优惠。  (十)大力发展老年旅游。结合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发展,积极开发多层次、多样化的老年人休闲养生度产品。规划引导各类景区加强老年旅游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适当配备老年人、残疾人出行器具。鼓励地方和企业针对老年旅游推出经济实惠的旅游产品和优惠措施。抓紧制定老年旅游服务规范,推动形成专业化的老年旅游服务品牌。旅游景区门票针对老年人的优惠措施要打破户籍限制。  (十一)扩大旅游购物消费。实施中国旅游商品品牌建设工程,重视旅游纪念品创意设计,提升文化内涵和附加值,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传承和弘扬老字号品牌,加大对老字号纪念品的开发力度。整治规范旅游纪念品市场,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商业街区,鼓励发展特色餐饮、主题酒店。鼓励各地推出旅游商品推荐名单。在具备条件的口岸可按照规定设立出境免税店,优化商品品种,提高国内精品知名度。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在切实落实进出境游客行李物品监管的前提下,研究新增进境口岸免税店的可行性。鼓励特色商品购物区建设,提供金融、物流等便利服务,发展购物旅游。

       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十二)完善旅游交通服务。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和机场建设要统筹考虑旅游发展需要。完善加油站点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旅游服务功能,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建设。将通往旅游区的标志纳入道路交通标志范围,完善指引、旅游符号等标志设置。推进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重点旅游景区要健全交通集散体系。增开旅游目的地与主要客源地之间的列车和旅游专列,完善火车站、高速列车、旅游专列的旅游服务功能,鼓励对旅游团队火车票价实行优惠政策。加强高铁车站与城市、景区的交通衔接。支持重点旅游城市开通和增加与主要客源地之间的航线,支持低成本航空和旅游支线航空发展,鼓励按规定开展国内旅游包机业务。规划引导沿江沿海公共旅游码头建设,增开国际、国内邮轮航线。制定旅游信息化标准,加快智慧景区、智慧旅游企业建设,完善旅游信息服务体系。  (十三)保障旅游安全。加强旅游道路特别是桥梁、隧道等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旅游场所特种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检测。完善旅游安全服务规范,旅游从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救助技能培训。旅行社、景区要对参与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者进行风险提示,并开展安全培训。景区要加强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旅游景区突发、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机制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将其纳入当地统一的应急体系。重点景区要配备专业的医疗和救援队伍,有条件的可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基地统筹建设。  (十四)加强市场诚信建设。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加快完善旅游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行业协会要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和机制,引导会员企业诚信经营。建立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曝光力度,完善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旅游市场综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黑导游”和诱导、欺骗、强迫游客消费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的行为,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消费环境,引导旅游者文明消费。充分发挥旅游者、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引导作用,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推动景区景点进一步做好文明创建和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工作,加大景区文明旅游执法,杜绝乱刻乱画、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行为。  (十五)规范景区门票价格。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另行收费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项目价格要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体现公益性,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景区应严格按照规定,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人、军人、残疾人等实行门票费用减免。所有景区都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要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各类变相涨价行为。

       完善旅游发展政策

       (十六)切实落实职工带薪休制度。强化全社会依法休理念,将带薪年休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制度。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在教学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时间,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放春,为职工落实带薪年休创造条件。  (十七)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厕所、供水供电、应急救援、游客信息服务以及垃圾污水处理、安防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围绕重点旅游区和旅游线路,进一步完善游客咨询、标志标牌等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力量开发建设一批新的自然生态环境良好、文化科普教育功能完善、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吸引力的精品景区和特色旅游目的地。编制全国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加强对国家重点旅游区域的指导,抓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旅游整体开发,引导生态旅游健康发展。各级要重视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重点景区、乡村旅游、红色旅游、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生态旅游等旅游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十八)加大财政金融扶持。抓紧研究新形势下中央财政支持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做好国家旅游宣传推广、规划编制、人才培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国家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要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引导,推动设立旅游产业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通过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加强债券市场对旅游企业的支持力度,发展旅游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信贷支持。  (十九)优化土地利用政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安排旅游用地的规模和布局,严格控制旅游设施建设占用耕地。改革完善旅游用地管理制度,推动土地差别化管理与引导旅游供给结构调整相结合。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海洋功能区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范用海及海岸线占用。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进一步细化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的支持措施。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修建旅游设施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旅、科教兴旅”战略,编制全国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优化专业设置,深化专业教学改革,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建立完善旅游人才评价制度,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推动导游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导游评价制度,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加强与高等院校、企业合作,建立一批国家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加强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素质和能力。鼓励专家学者和大学生等积极参加旅游志愿者活动。把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范围,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支持旅游科研单位和旅游规划单位建设,加强旅游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推动本地区旅游业改革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各地要加强规划引导,重视对旅游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重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要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落实配套法规。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要定期汇总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开展督促检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协调配合,促进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景区旅游高峰期客流控制和应急管理方案”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